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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五)
更新时间:2016-04-25 10:12:42浏览次数:0
7.给水排水
7.1一般规定
7.1.1  医药洁净室(区)的给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
内,也可地下埋设。
7.1.2  医药洁净室(区)内应少敷设管道,与本区域无关管道不宜穿越引入医药洁净室(区)内的支管宜暗敷。
7.1.3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止结露措施.防结露外表层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医药洁净室(区)造成污染。
7.1.4  给排水支管穿越医药洁净室(区)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宜设置套管,管道与管道之间应密封,无法设置套管的地方应采取密封措施。

7.2给水
7.2.1  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7.2.2  给水管道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棺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防腐处理的钢管。
    2.循环冷却水管道宜采用钢管。
    3.管道的配件宜采用与管道材料相应的材料。
7.2.3  人员净化用室的盥洗室内宜供应热水。
7.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洒水设备。
7.3排水
7.3.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7.3.2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宜小于50mm。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
7.3.3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排水立管穿越其他医药洁净室(区)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7.3.4  医药洁净室(区)内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不应设置地漏。
    2.空气洁净度10000级、1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应少设置地漏;需设置时,地漏材质应不已腐蚀,内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应有密封盖,并应耐消毒灭菌。
    3.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不宜设置排水沟。
7.3.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并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7.3.6  排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管道应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也可选择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管件。
    2.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选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7.4消防设施
7.4.1  医药工业厂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体积以及生产特点等确定。
7.4.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宜设置在非洁净区域或空气洁净等级低的区域。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的消火栓宜嵌入安装。
    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 L/S,每股水量不应少于5 L/S。
    3.消火栓同时使用的水枪不应少于两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4.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直径不应少于19mm。
7.4.4医药洁净室及其可通行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应同时设置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
7.4.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配置的灭火器,应满足国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4.6放置贵重设备仪器、物料的医药洁净室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满足国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的灭火剂。
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装置。
7.4.7消防给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消火栓系统应采用钢管及相应的管件。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也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和相应的管件。

8电气
8.1配电
8.1.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生产工艺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8.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8.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4医药洁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和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加盖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8.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配电线路,宜按生产区域设置配电回路。
8.1.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通风系统的配电线路,宜根据不同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
8.1.7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管材应采用非燃烧体。医药洁净室内连接至设备的电线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电气线路保护管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易锈蚀的材料,接地线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8.1.8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在墙上的各种电气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8.2照明
8.2.1医药洁净室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达不到照明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时,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8.2.2医药洁净室内应采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照明灯具。
8.2.3医药洁净室内的照明灯具宜吸顶明装,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需采用嵌入顶棚暗装时,安装缝隙应密封,其灯具结构应便于清扫,以及便于在顶棚下更换灯管及检修。紫外线消毒灯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洁净室外。
8.2.4医药洁净室应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提供照度,照度值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8.2.5医药洁净室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2.6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照明灯具的炫影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2.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8.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8.2.9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8.3通信
8.3.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医药洁净室内宜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8.3.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8.3.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3.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电话总机。
8.3.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等的有关规定。医药洁净室内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
8.3.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露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8.4静电防护及接地
8.4.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8.4.2医药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0×10(5次方)~1.0×10(12次方)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次方)~1.0×10(11次方)Ω·cm。
3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次方)~1.0×10(9次方)Ω。
8.4.3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8.4.4医药洁净室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设计规范》GB 50085的有关规定。
8.4.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连接的要求。
8.4.6接地系统应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与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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